如果业主没有抵扣需求,如业主为政府部门,医院、学校等,那么在含税造价已定的前提下,无论建筑业企业选用何种计税方法,都不影响业主的投资成本。
某建筑业企业承揽的一个工程项目,投标时的计价规则为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1%的税率,合同执行过程中应业主要求补签了甲供协议,并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简易计税方法备案手续,按照3%的征收率向业主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工程现已竣工,业主聘请的审计部门在审核结算资料时提出异议,认为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业主开具11%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如之奈何?
建筑业企业如果应审计部门要求开票,需要在开票的下月按照11%税率计提销项税额,由于本工程已经结算,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进项税额已经转出,计入工程成本。按照11%税率开票,相当于按照11%税率缴纳税款,这显然是无法承受之痛。
另一方面,建筑业企业对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后,36个月不得转为一般计税方法,审计部门的要求在政策上也存在障碍,搞不好重新开具发票就成了虚开发票。
因此,建筑业企业应当与审计部门进行沟通,除说明存在实际困难和政策障碍之外,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补充协议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是有效的,如审计部门是甲方或其上级委托的,所提异议只能对甲方产生效力,不能损害乙方的利益。
2、如果业主没有抵扣需求,如业主为政府部门,医院、学校等,那么在含税造价已定的前提下,无论建筑业企业选用何种计税方法,都不影响业主的投资成本。
3、如果业主有抵扣需求,建筑业企业如果按照11%税率开票确实会降低其投资成本,但建筑业企业按照3%征收率计税,并不一定就沾了便宜。
这是因为,简易计税的工程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全部沉淀为成本。项目成本中材料设备等高抵扣率进项占比越高,进项税额沉淀的成本也越高,当成本上升幅度大于收入上升幅度的时候,建筑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反而会吃亏。
因此,甲乙双方的计价和计税方法要妥善安排,稍有不慎,就可能会出现「双输」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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