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都已经2019年年中了,文化事业费免征政策执行期届满已逾近一年半,但迟迟没有政策衔接或延续,这叫我等该如何处理.
咱们耳熟能详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河池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上述政策执行期届满前,两部门又发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明确: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对比来看,2016年12号文并非政策的简单延续,而是作为一个常态固定下来,不再有政策执行期限,只要符合规定即可享受。
但是,朋友们也都注意到了这个问题:12号文独缺“文化事业建设费”!
What are you 这又是弄啥嘞?!
现在都已经2019年年中了,文化事业费免征政策执行期届满已逾近一年半,但迟迟没有政策衔接或延续,这叫我等该如何处理?
别急,在这儿发现了端倪!
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减免政策大类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减免政策小类为“未达起征点”。
也就是说,虽然政策已过执行期,但该优惠政策并未失效、废止,仍现行有效。
实务中,可能会出现以下的情形:
系统自行判断:如果缴费人按月销售额不超3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9万元),系统会自动申报享受免征优惠,且缴费人不得修改。遇到这种情况,您就“从”了吧,如此好事儿,就别再犹豫了。
缴费人判断享受:如果缴费人按月销售额不超3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9万元),申报系统不自动判断和填报,缴费人可以手动选择减免优惠代码,申报享受免征优惠。
【画外】既然总局将该政策归为“未达起征点”优惠,时至今日,所谓的“起征点”已被提高至按月不超10万元(按季不超30万元),那么,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标准,是否也随之水涨船高?对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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