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这次设计的加计抵减政策,主要是抵消国内应税行为的上游税率下调对下游企业的影响.所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应应税行为是不能够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如果加计抵减额参与当期进项税额的计算,会直接增大出口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导致无法准确清分当期出口应退税额是多少.所以,化繁为简,直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减少了不少麻烦.
1. 听说增值税税率又降了?河池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答:对,为了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激发市场活力。
2. 具体是咋降的?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全部降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全部降为9%。
3. 哦,没有6%税率什么事!
答:看似没有,实际影响也挺大的。并且还有配套措施。
4. 具体解释一下?
答:原来适用6%税率的服务,目前调整不得。因为要实现李总理政府工作报告里的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的承诺,所以不调整6%的税率,是为以后实现“三档并两档”打基础。
因为原适用16%税率的货物,全部降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服务,全部降为9%。
减税效应传导到下游,会造成下游进项抵扣减少,引起增值税实际税负上升。所以政策设计了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5. 就是经过加计,增大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这样理解不准确。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加计抵减额,直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减。时间期限在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限截止,即使还有没有加计抵减的余额,也不能再抵减以后期的应纳税额了。
6. 这样说,这个加计抵减额不用填到《增值税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里面了?
答:是的,但是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的第二部分归集当期计提、抵减和结余情况。
7. 这个我知道,当期抵减数,要填到当期主表的第23栏“应纳税额抵减额”里面。
答:错了!按照新表的填表说明,应当直接参与到当期第19栏“应纳税额”的计算。具体公式是: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8. 为什么要这样设计报表?
答:为了尽量减少对其他项目产生的影响。因为这次设计的加计抵减政策,主要是抵消国内应税行为的上游税率下调对下游企业的影响。所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应应税行为是不能够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如果加计抵减额参与当期进项税额的计算,会直接增大出口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导致无法准确清分当期出口应退税额是多少。所以,化繁为简,直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减少了不少麻烦。
9. 哦,明白了。可是,能加计抵减的纳税人范围又哪些?
答: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首次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还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10. 这个什么劳什子声明,是做啥用的?
答:目前的“放管服”已经取消了优惠政策的事前审批事项,纳税人可以“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提交声明即可享受,也是纳税人自我判断和声明自己符合条件的保证。
11. 我基本明白了,是不是只要我属于这个行业范围内,4月1日开始就直接可以计提抵减了?
答:如果是2019年3月31日之前设立的纳税人,可以从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计算自己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是不是达到50%;如果是2019年4月1日设立的纳税人,因为没有历史销售额可以判定,所以还要等3个月后,按照3个月累计的销售额比例来判定是否属于四项服务范围内的纳税人。
12. 可是,如果前期已经抵扣的进项,也参与加计抵减了,以后期间,发生已经抵扣的进项税转出,该怎么处理?
答:吃了的吐出来就可以。应当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13. 加计抵减政策基本清楚了,但是,如果当期应纳税额小于可以抵减的加计抵减额,该如何处理?
答:举个例子就明白了。
例如,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为10万元:
假如当期因纳税额<0,没得抵减,10万元结转下期抵减。
假如当期应纳税额为8万元,当期抵减8万元,应纳税额=0,结余2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假如当期应纳税额为15万元,当期抵减10万元,应纳税额=15-10=5万元。
14. 说说农产品抵扣的事吧,听说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继续保留了?
答:唉,爱是握不住的沙割不掉的尾巴。
15. 怎么开始吟诗了?
答:自古道“皇帝爱长子,百姓爱小儿。”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既是皇帝的长子,又是百姓的小儿,偏爱有加。如果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在凭票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按照适用税率9%计算抵扣(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础上,可以加计1%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就留下8a这条小尾巴。
16. 具体说说这条尾巴?
答:看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上8a栏吧,是专门用于农产品进项税的加计扣除的。在看看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17. 这一栏的具体税额如何确定呢?
答: 具体公式要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的解读稿。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增值税税率调整降低以后,该公式相应调整为: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9%×(10%-9%)
18. 这么说,农产品加计扣除是购进9%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时,的一项特殊优惠政策啊。就没有限定什么条件?
答:当然有啊,购进的农产品进项必须是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对的货物,别的应税项目不适用啊,所以要分别明确核算该13%货物耗用的进项了。
19. 如果没有分别核算呢?有什么惩罚措施吗?
答:当然有。这个问题财税[2017]37号说的很清楚。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增值税税率调整后,从4月1日开始,就只能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了,不仅不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而且原来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再按照票面金额×9%来计算抵扣进项了,只能按照票面显示的税额凭票抵扣进项税了。就是把票面税率为3%的专用发票,按照9%计算抵扣的方式给“打回原形”了,只能按照票面显示的税率凭票抵扣进项税了。
20. 究竟是购进时加计扣除,还是耗用时加计扣除?
答:耗用时。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的解读稿里说了: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21. 这就有问题了,如果我4月耗用的农产品原料中,一部分是原来3月份购进的,适用税率是10%;另一部分是4月当期购进的,适用税率是9%,该如何确定所属期4月份的8a栏税额?
答:因为4月份生产的货物,销售的时候税率为13%,应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所以,如果13%税率的货物耗用的是购进时扣除率是10%的农产品部分,领用时就不能再加计扣除1%了;对于如果13%税率的货物耗用的是购进时扣除率是9%的农产品部分,可以按照以下公式,加计扣除进项税额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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