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的发生大病医疗支出可以作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河池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一、政策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注意: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二、实务理解
1.一个纳税年度,是指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不是连续12个月。
2.扣除时间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的当年。且在次年3月到6月办理个人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实际发生当月预扣预缴时不能扣除。
3.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万元的部分,在8万以内据实扣除,较高可扣除6.50万元。
比如,张三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1.2万元,则不能扣除;个人负担3万元,则可扣除1.50万元;个人负担10万元,则可不能扣除6.50万元。
4.非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不能扣除。
5.特别要注意:在我国境内异地就医的医疗支出,务必在次年3月到6月报销。否则,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无记录,不能扣除。在次年6月以后报销的,因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则不能在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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