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企业只能在部分闲杂岗位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实话说,部分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相对前面的三个坑,比较小而已.
社保归税截止时间的临近,关于社保严征管、严稽查的气氛越来越热烈,各个企业纷纷寻求筹划减少或不交社保费的方法。以下是河池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接触到的几种社保筹划方法,随便说说看法。
一、签订放弃社保承诺
有人认为既然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权利,用人单位就可以不为其缴纳社保,这样社保支出就彻底“筹划”了。这个想法出发点很合理(谁都不想多付出),但不合法啊!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权利的承诺,因违反《劳动法》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的强制规定而无效。既然这个承诺,法律上无效,那么这个筹划不是个十足的坑吗?
二、工资以报销费用的方式发放
先不说这个方法为财务人员增加了多少工作任务,就说凭票报销这一点,就为企业及员工挖了多少坑:假票、买来的票,前者涉嫌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后者涉嫌虚开发票罪。为了少缴点儿社保费,新增这么大的风险,值得吗?另外,将本应代扣代缴个税处理以便正常列支费用的工资,以费用报销的形式发放,企业还涉嫌违反《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偷税,严重者构成《刑法》上的逃税罪。真是挖坑不止的节奏啊。
三、改正常用工为劳务派遣工
且不说,将所有的或大部分用工改为劳务派遣工,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的限制。只说一点:劳务派遣公司需不需要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保?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需要!另外,用人单位还需要给劳务派遣公司一笔管理费。社保费“照样”缴纳,额外付一笔管理费,这样的筹划值得吗?
四、使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此有人得出大规模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就可以不用缴纳这两个社会保险了。有两个问题必须面对:1、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社保待遇。因为《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讲的“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并未说用人单位可不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保险。别忘了:《劳动法》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也是企业劳动者(职工),根据《劳动法》第72条也有依法缴纳社保的权利。2、无法大规模使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企业只能在部分闲杂岗位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实话说,部分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相对前面的三个坑,比较小而已。
五、增加年度快速性奖金支付金额
因为社保基数是以上年职工工资总额为计算基础,若上年应付工资大部分改为次年初以年终奖发放,既有减税的功效(可能而已),又可将上年工资总额做低,进而拉低本年社保基数。看起很美的“计划”,有两道坎:1、员工不一定同意。这很容易理解,“十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拿到手才是自己的,年底奖金?自己得能在企业坚持到下年初,企业要能活到下年初,即使活到了企业有没有现金发放奖金有没有意愿发放,都是未知。2、一切如愿,也只是递延部分社保缴纳义务而已。次年初发放的奖金会计入次年的职工工资,进而作为后年的社保基数。除非企业就没想过“活到”后年,不然从长期看:应缴社保情况并未发生实质改变。
六、结语
1、在工资、物价普涨的背景下,社保费用确实很重,成为“压倒众多中小微利企业的较后一根稻草”毫不为过。但是中国加速进入老年社会,政府的社保支出,特别是养老保险支出也非常大。这笔开支总得有一个来源啊。
2、好在党中央国务院及早就体察到这一点,正在研究降低社保费率和保障企业发展之间的平衡之道。但是社保金库存不足是个不争的事实,个人建议:1)既然老百姓养老困难,政府是否也应勒紧裤腰带,拿些低效、甚至会浪费的支出填充下养老金缺口呢?2)企业尽快做大做强,多创造财富的同时,社保费这点支出就没那么要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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